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编制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福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福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实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uzhou.gov.cn/wsj)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设置的信息公共查阅点查阅。
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是福州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卫生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涉密信息除外)
6、公共卫生、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8、业务工作
9、人事任免
10、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福州市卫生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wsj。
(三)公开时限
政府公开信息产生后,福州市卫生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卫生信息网(http://www.fuzhou.gov.cn/wsj)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8521566
传真号码:0591-83305151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5
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时下午工作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K2、17、74、93、129、306、316至东光花园站下车即到。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咨询电话:0591-83318361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7号,卫生局一楼办证大厅
邮政编码:350005
咨询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令时下午工作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中“卫生局”网站(http://www.fuzhou.gov.cn/wsj)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市卫生局一楼办证大厅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在办证窗口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市卫生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2.市卫生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1)检索费。在本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3)邮寄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市卫生局办公室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六)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