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编制《福州市体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体育局确定为福州市文化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体育信息公开工作。市体育局的信息公开由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市体育局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全市体育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体育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姓名、职务、简历及工作分工;内部处室设置、基本职能及其人员分工、联系电话; 

  2、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干部任免公示;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4、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备案流程及审批备案情况; 

  5、我局主办的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6、工作简报、体育工作动态; 

  7、其他便民服务项目(如体育知识等);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网站上查阅,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也可以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有关媒体获取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体育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一)公开范围 

  本局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为部分主要历史年份的体育年鉴资料、体育工作有关情况。 

  (二)受理机构 

  市体育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548673 

  传真号码:0591—87548673 

  电子邮箱:fztyj2008@126.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59号三座市体育局 

  邮政编码:3500019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的市体育局子网页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福州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但是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