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更好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福州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福州市粮食局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粮食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点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 人事任免; 

  ● 工作动态; 

  ●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的市粮食局子网页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01/gkml/)。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市粮食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市粮食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201752 

  传真号码:0591—83202770 

  电子邮箱:fzlsj@fjgrain.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象园路72号三楼福州市粮食局 

  邮政编码:350009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18: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8、71、112、102至象园头站下车即到。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市粮食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201752 

  传真号码:0591—83202770 

  电子邮箱:fzlsj@fjgrain.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象园路72号三楼福州市粮食局 

  邮政编码:350009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18:00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的市粮食局子网页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福州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的流程图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1)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

  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3)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