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息公开的主办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高新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高新区企业发展统计信息;

  ● 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工作动态

  ● 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见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网址http//www.fuzhou.gov.cn)上公布的市高新区管委会编制的目录。

   2、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网址为http://www.fzhitech.com),市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上公开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信息。此外,还将通过《福州高新区简报》以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83722394  

  传真号码:83372349

  电子邮箱: fzhgxq@126.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中心大楼13 

  邮政编码:35000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若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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