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效能办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福州市效能办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下: 
  一、主动公开 
  本办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福州市效能办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和本办政务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本办还将通过新闻媒体、情况通报等形式公开有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办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有关政务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办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效能办综合处,办公地址为福州市乌山路100号福州市效能办,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91-83311227,传真号码:0591-87114247。通信地址:福州市乌山路100号福州市效能办,邮政编码:350001。电子邮箱地址:m3311227@sina.com。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书面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福州市效能办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提供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可以复制,也可以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和本办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有关具体内容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办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福州市效能办当面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办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办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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