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福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福州市物价局 综合处 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物价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务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

商品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收费管理

服务价格管理

房地产价格管理

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成本监审

价格监测

价格认证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zfxxgk/rmzfbm/bmxx55/gkxx/)。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物价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报送到市档案设置查阅场所以方便市民查询 。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市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福州市物价局,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可在局档案室、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设施获得信息;也可从物价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 

  咨询电话: 87628397  传真号码:87628396     

  电子邮箱: fz12358@126.com  邮政编码:350001      

  地址:福州市八一七北路88号百华大厦16层福州市物价局 

   可乘坐1, 5, 18, 22, 27, 55, 61, 66, 75, 77, 80, 118, 128, 301, 317路公交车在双抛桥站点下车或乘坐1, 2, 8, 11, 20, 54, 66, 76, 77, 80, 101, 117, 121, 201, k1路公交车在南街站点下车。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如下:

 

  (四)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