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
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
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