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18-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01-04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试行“全程通办、一照两址”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8〕5号
  • 发布日期: 2018-01-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试行“全程通办、一照两址”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8〕5号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01-15 09: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充分发挥“五区叠加”优势,推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辐射效应,以“全城通办、一照两址”登记注册的新模式,推进市场主体便利化登记,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营造宽松、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设立的市场主体(不含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的,经市场主体申请并提交经营场所相关承诺申报材料,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窗口(以下简称市局窗口)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主体提出享受自贸试验区政策红利的需求,由市市场监管局窗口主动匹配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内的住所地址(地址信息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商务秘书公司负责提供)进行登记,同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此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以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的名义核发,并加盖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公章。同时在系统操作上由福州保税区工商局代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向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开通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系统工号及权限进行登记。 

  三、如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含前、后置)经营项目及设立2个以上(含2个)分支机构,不适用于上述规定。内资市场主体设立第2个分支机构之后(含第2个)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四、依据第二条规定设立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档案由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管,并定期扫描以便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五、上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应积极主动接受辖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及时认领,并列为监管对象。 

  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上述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发现市场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依法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抄告给政府其它职能部门。 

  七、上述市场主体涉及的税收及相关统计指标归属经营场所所在地所有。 

  八、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牵头建立落实“全城通办、一照两址”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本意见顺利实施。 

  九、本意见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期暂定截至2018年4月20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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