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08年03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要求,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是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上公布。

 (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fzmzj/zfxxgkzl/gkml/)。

 )编排体系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公开渠道 

1.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2.微信公众号:福州市民族宗教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725359

 投诉电话:0591-87725786

 政法处(审批处):0591-87729269

 传真号码:0591-87730629

  电子邮箱:fzsmzj@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福飞路井尾5号(市统战大楼4层)

  邮政编码:35001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9路、19路、54路、72路、78路、87路、91路、102路、108路、109路、111路、153路、159路、166路、183路快线、310路、328路、贵安桂湖旅游2号线至湖前站下车即到。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