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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_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_ 福州市财政局
索 引 号 FZ00111-0100-2005-0008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5-01-02
标题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索 引 号 FZ00111-0100-2005-0008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5-01-0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内容概述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发布时间:2005-01-0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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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
(一)票据使用超出范围或收费标准;
(二)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收费;
(三)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和遗失票据;
(四)互相串用各种票据;
(五)使用作废票据;
(六)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或委托,擅自印制收费票据;
(八)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
(九)伪造、变造、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十)收取的资金未缴存国库、财政专户或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十一)票据使用不准确,替代使用、项目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十二)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理:按国务院令第427号、省政府令第51号和市政府榕政综【1999】17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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