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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1000-2006-0008 | 文号 | 榕财事[2006]1733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06-09-06 |
标题 | 关于适当提高中小学校班主任补贴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适当提高中小学校班主任补贴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0111-1000-2006-0008 | ||
文号 | 榕财事[2006]173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06-09-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适当提高中小学校班主任补贴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适当提高中小学校班主任补贴的通知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挥我市中小学校班主任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根据《市委第21次常委会议纪要》(第21期)议定精神,从2006年7月份开始,在原班主任津贴不变的基础上,我市中小学校(含特教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班主任补贴小学每人每月增加68元,中学每人每月增加65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义务教育的公立小学、初中及特教学校所增加的补贴经费,根据各县(市)区的财力状况,由市级财政、县(市)区财政按不同比例承担,具体如下:
1、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由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补助50%;
2、平潭县、永泰县、闽清县由县财政承担40%,市财政补助60%;
3、罗源县由县财政承担50%,市财政补助50%;
4、闽侯县、连江县由县财政承担70%,市财政补助30%;
5、福清市、长乐市、马尾区(含琅岐)由本级财政自行承担。
二、市属义务教育的公立小学、初中及特教学校所增加的补贴经费,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三、市、县(市)区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所增加的补贴经费,由学校负责从本校的预算外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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