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0111-0200-2007-0003 文号 榕财事[2007]1822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7-10-25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FZ00111-0200-2007-0003
文号 榕财事[2007]1822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7-10-2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2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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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出差福州地区以外的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执行。
二、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及远郊的差旅费开支规定如下:
1、住宿费
(1)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其住宿费实行限额内报销办法。厅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处级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按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
(2)其余人员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允许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
2、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出差距市区较远的琅岐、亭江、北峰、岭头、红寮、日溪、宦溪、甘蔗、南通、南屿乡镇每人每天补助15元。
(2)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除闽侯的甘蔗、南通、南屿每人每天补助15元及青口、上街不享受伙食补助外,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也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公务接送的误餐费,每人每天补助12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的,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没有提供交通工具的,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含出租小汽车),其交通费凭据报销。
4、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市)的,其公杂费,以交通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其县(市)内的交通支出。无交通费票据的,不予发放定额包干公杂费。
三、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外出在辖区内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到辖区内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到辖区外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3、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不分辖区内外,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其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在半个月内的,视同出差,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补助;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含二个月)以下,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伙食补助费的50%发给;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以下,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时间在一年以上以及在福州市区内学习(含省、市委党校)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参加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期间均不报销公杂费。
四、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标准。
五、驻各县(市)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六、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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