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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3000-2024-00026 | 文号 | 榕财采〔2024〕78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00111-3000-2024-00026 | ||
文号 | 榕财采〔2024〕78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福建文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港路16号(原鳌港路西侧、鼓山大桥东侧)万科金融港中心6#楼1层18办公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反映,称在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2024-2025年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1]FZJYZX[GK]2024007,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存在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4〕68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2024年4月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4月29日组织开标,预算金额为2191902元。2024年4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2评标标准”中“技术项”规定“后勤管理服务信息化投入:根据投标人具有①智慧校园在线报修管理系统②保洁绿化管理系统③数字化物业服务系统等智能化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应用软件……注……②软件为外购的,须提供购买合同(出售方为原始软件著作权登记人)……原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须与上述合同中出售方及出售发票开票人一致)……”。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对招标文件上述技术项“后勤管理服务信息化投入”进行响应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智慧校园在线报修管理系统V1.0,著作权人:福建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登记号:2023SR148067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数字化物业服务系统V1.0,著作权人:福建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登记号:2023SR1407793)。上述证书均显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以上事项予以登记。
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函核实上述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其复函材料《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显示,登记号为2023SR1480674的著作权人为深圳永兴祥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名称为网络安全隔离信息交换系统V1.0,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登记号为2023SR1407793的著作权人为深圳永兴祥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名称为互联网数据转存器主控软件V1.0,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二、关于“业绩”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2评标标准”中“商务项”规定“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已完成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项目(服务内容至少包含设备设施维修和保养、卫生保洁、绿化养护)业绩情况进行评分……注: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含……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对招标文件上述商务项“业绩”进行响应时提供了《福安市医院公共卫生综合楼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编号:FJSHYZB-2024-012,甲方:福安市医院,乙方:福建文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闽江学院新建区域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甲方:闽江学院,乙方:福建文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中《福安市医院公共卫生综合楼项目物业服务合同》“4.2服务范围”约定“(2)绿化的修剪与养护;(3)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及保养;(4)医院内安保服务、安全巡逻等安全管理工作”及“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约定“3.电梯……(二)绿化服务……(三)设备维修服务……(四)安保服务……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闽江学院新建区域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2.2 服务内容”约定“……消控室管理值班、消防管理工作;学校内公共区域花草树木及绿地绿化养护等工作;桌椅、水电……”及“表1 应设岗位及要求”约定“1项目经理……2水电工……3绿化员……4监控员……”。
经向福安市医院发函核实上述《福安市医院公共卫生综合楼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其《福安市医院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显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所附的《福安市医院公共卫生综合楼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编号:FJSHYZB-2024-012)部分内容与福安市医院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不相一致,公示的合同内容不包括绿化服务、设备维修服务、安保服务等。
福安市医院复函所附的合同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所查询的公示合同均显示“4.2服务范围”约定“(2)新综合大楼2楼至5楼……(3)新综合大楼地下一楼……”及“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约定“3.电梯……4.卫生间……5.房间……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
经向闽江学院发函核实上述《闽江学院新建区域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的真实性,其《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回复的函》显示,你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合同与闽江学院留底的《闽江学院新建区域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在服务内容、应设岗位及要求方面存在不一致,原合同“2.2 服务内容”约定“……消控室管理值班、消防管理工作;校会议室、接待室等设备管理、服务、接待等工作;桌椅、水电……”及“表1 应设岗位及要求”约定“1项目经理……2设备管理员(音响等会议设备)……3会务员……4监控员”,你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合同修改为“……管理工作;学校内公共区域花草树木及绿地绿化养护等工作;桌椅、水电……”及“2水电工……3绿化员……”,且修改部分未经闽江学院同意。
上述事实,有关于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福州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中心2024-2025年物业服务项目中标结果疑似虚假应标的报告》《福安市医院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闽江学院《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回复的函》、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3SR148067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3SR1407793)显示的软件名称和著作权人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结果不一致,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福安市医院公共卫生综合楼项目物业服务合同》《闽江学院新建区域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经福安市医院、闽江学院确认,均为你公司通过擅自修改形成的,均系经过变造的材料,为虚假材料。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虚假材料,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评标标准规定,获得了相应分数,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影响了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财规〔2023〕30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10959.51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191902元×5‰=10959.5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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