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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3000-2024-00033 | 文号 | 榕财采〔2024〕94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7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00111-3000-2024-00033 | ||
文号 | 榕财采〔2024〕94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9-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山东中联视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6-2-11楼
本机关在处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抽测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350101]FJHZ[CS]2024001-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的投诉过程中,发现存在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4〕87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4年8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禾正招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包1预算金额为900,000.00元,于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于2024年4月22日组织磋商,同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2024年4月15日更正公告(第二次)“三、其他补充事项”载明“‘原磋商文件中: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 B1.项目团队:B1.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技术人员≥35人且全部为计算机相关专业同时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3分……供应商须提供技术人员汇总表、学历证书复印件……’现更正为:‘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 B1.项目团队:B1.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技术人员≥20人且全部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的得3分;15人≤团队技术人员<20人且全部为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的得2分;10人≤团队技术人员<15人且技术人员全部为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的得1分;团队技术人员<10人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技术人员汇总表、学历证书复印件……’”。
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上述“ B1.项目团队”项规定进行响应时提供了技术服务工程师姜波伟的河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证书编号:10094120160500****)、李文魁的菏泽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编号:10455120220500****),其中李文魁的菏泽学院《毕业证书》显示:于二O一七年九月至二O二一年六月在本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
经向河北师范大学发函核实上述姜波伟的《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其复函显示,附件中《毕业证书》不是该校颁发,该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均可在学信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另经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其查询结果显示,未找到证书编号为10094120160500****、姓名为姜波伟的学历信息。
经向菏泽学院发函核实上述李文魁的《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其复函显示,李文魁为菏泽学院2020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两年制专升本学生,2020年9月15日入学,2022年6月3日毕业。附件中李文魁的《毕业证书》与该校提供的《毕业证书》内容不一致,李文魁的《毕业证书》内容以学信网信息为准。另经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其查询结果显示,证书编号为10455120220500****、姓名为李文魁的入学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毕(结)业时间为2022年6月3日、学制为2。
上述事实,有河北师范大学《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的复函》、菏泽学院《关于对李文魁的调查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的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技术服务工程师姜波伟的《毕业证书》(证书编号:10094120160500****)、李文魁的《毕业证书》(证书编号:10455120220500****),经向河北师范大学、菏泽学院核实及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其中姜波伟的《毕业证书》系伪造的材料,李文魁的《毕业证书》被擅自修改,系经过变造的材料,上述两份证书均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上述虚假材料,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评审标准规定,获得了相应分数,并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鉴于你公司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财规〔2023〕30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450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900000元×5‰=45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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