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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3000-2025-00022 | 文号 | 榕财采〔2025〕23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11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榕财采〔2025〕23号 |
索 引 号 | FZ00111-3000-2025-00022 | ||
文号 | 榕财采〔2025〕2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6-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榕财采〔2025〕23号 |
榕财采〔2025〕23号
当事人:广泓(河南)中水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东楼106室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州市闽江下游河道管护中心反映,称你公司在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鲤鱼洲护岸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编号:[350101]FJZCZB[TP]2025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存在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19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闽江下游河道管护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卓诚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2025年2月27日组织谈判,预算金额为1983000元。2025年2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为你公司,并向你公司发出《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闽江下游河道管护中心于2025年3月25日向你公司发送《关于尽快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催告函》,你公司收到该催告函后于2025年3月28日向其函复,因设计考虑不充分目前不具备进场条件,决定取消本次采购项目的合作,不签订合同。2025年4月9日,你公司向本机关函复,无法按原计划履行成交后的合作义务,决定取消本次采购项目的合作,不签订合同。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闽江下游河道管护中心关于提请对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鲤鱼洲护岸水毁修复工程成交单位未履约签订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函》、你公司《关于[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事项调查通知书]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于2025年2月28日发出《福州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你公司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你公司至今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明确放弃成交资格。你公司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10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9915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983000元×5‰=991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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