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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_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_ 福州市财政局
索 引 号 FZ00111-3000-2025-00023 文号 榕财采〔2025〕24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6-11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榕财采〔2025〕24号
索 引 号 FZ00111-3000-2025-00023
文号 榕财采〔2025〕24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6-1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榕财采〔2025〕24号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1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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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财采〔2025〕24号

  当事人:福建宇安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10号二期厂房三层305室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州市第一总医院反映,称在福州市第一总医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1]FJHC[GK]2025017,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20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第一总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华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为60810000元,2025年1月7日组织开标,2025年1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2.人员配置要求”规定“★2.1派遣≥30名工作人员常驻医院(不包含行政前台人员)……投标人须提供……原厂培训证书或其他第三方(如医学工程学会)的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对招标文件上述要求进行响应时提供了吴*鹏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编号:42018035967**、职称:中级工程师、专业(工种):内窥镜培训、评定成绩:合格)、罗*辉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编号:42018075671**、职称:中级工程师、专业(工种):血液净化、评定成绩:合格)、郑*荣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编号:42018075670**、职称:中级工程师、专业(工种):血液净化、评定成绩:合格)、吴*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编号:42017032531**、职称:中级工程师、专业(工种):血液净化、评定成绩:合格)、杨*豪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编号:42019512357**、职称:中级工程师、专业(工种):放射设备培训、评定成绩:合格)、黄*涛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编号:32019960376**、职称:工程师、专业(工种):放射设备培训、评定成绩:合格)、朱*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编号:32018072572**、职称:中级工程师、专业(工种):呼吸机维修、维护、评定成绩:合格)、陈*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编号:32018072614**、职称:中级工程师、专业(工种):内窥镜培训、评定成绩:合格),上述8份证书均显示发证单位为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经向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发函核实上述8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其《关于供应商使用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名义虚假颁发职称证书参与采购项目有关情况的回函》显示,经核实,未查询到相关证书编号所对应培训合格证书,未申请组建和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曾开展职称评审相关业务。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第一总医院《关于申请对“福州市第一总医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函》、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关于供应商使用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名义虚假颁发职称证书参与采购项目有关情况的回函》、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吴*鹏等8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确认,未查询到相关证书编号所对应培训合格证书,上述证书均系伪造所得,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虚假材料,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评标标准规定,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影响了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30405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0810000元×5‰=3040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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