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350100]FJJF[GK]2017016
二、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12号楼3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8楼
被投诉人:闽江学院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镇溪源宫路200号
相关供应商: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1号顺承大厦6楼
三、项目名称:
闽江学院生宿舍生活区物业管理项目
四、采购日期
2018年1月19日
五、投诉事项主要事项
投诉事项一: 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商务项F3.4业绩情况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一份“10年<连续管理年限≤5年”的业绩证明,此评分条款存在歧义,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缺陷,评标委员会无法统一规则,应被视为无效标,并重新组织开标。同时要求评标委员会作出合理合法的说明。
投诉事项二: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独立对本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本公司认为评标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投诉事项三:个别评审专家未公平对待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对本公司实行差别对待。
六、处理依据:
1、针对投诉事项一:该投诉事项未按规定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诉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另查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供1份10年<连续管理年限≤5年的业绩得1分”属于一般人可以识别的常识性描述错误,应为笔误,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2、针对投诉事项二:未发现存在评标专家在评审中未按规定独立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的情形。且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3、针对投诉事项三:未发现存在评标专家在评审中未公平对待投标人、对投诉人差异评分的情形。且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七、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