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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19-00023 | 文号 | 榕财采〔2019〕30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5-08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19〕30号) |
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19-00023 | ||
文号 | 榕财采〔2019〕30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5-0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19〕30号)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石边路124号建中小区西南面(上雁路口)项目1#楼二层场所
我局收到福建晨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晋安河公园安保服务”项目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报告》,反映你公司与精武特卫(福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同时出现高标(身份证号码:36233419****050017)的社保缴纳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19]28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告知书内容表示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建晨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福州市晋安河公园保安服务(招标编号:[350100]CZX[GK]2019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2100000元。我局发函至福州市社会保险劳动管理中心申请协助提供高标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保参保情况,根据社保中心提供的社保缴费明细表显示,高标的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社保费用系由精武特卫(福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你公司投标代表(法人代表)金铸在《询问记录》中陈述,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高标未在你公司任职,你公司没有为高标缴纳社保记录,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提供的高标《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社保缴纳记录》系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福建晨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晋安河公园保安服务”项目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报告》、你公司提供的高标《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社保缴纳记录》《询问记录》及福州市社会保险劳动管理中心提供的高标社保缴费明细表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105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100000*5‰=10500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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