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0111-0700-2019-00032 文号 榕财采〔2019〕39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6-13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FZ00111-0700-2019-00032
文号 榕财采〔2019〕39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6-1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1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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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昆仑亿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B182103 

  我局收到福建泓晟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州市委员会2019海交会证件设计制作服务类采购项目围串标情况说明》,反映你公司在福建泓晟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州市委员会2019海交会证件设计制作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FJHS[CS]2019001)的采购活动过程中,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被系统判定你公司与上海新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财采[2019]31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520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告知书内容表示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建泓晟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州市委员会的委托,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州市委员会2019海交会证件设计制作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JHS[CS]2019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金额为290000元。你公司与上海新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科创科技有限公司都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我局发函至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协助调查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根据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你公司与上海新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亿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客户端序列号相同,你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19311222449。在本次采购项目《询问记录》中你公司投标代表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你公司上传标书的时间为2019314,与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数据查询的上传时间(2019311)不一致。你公司对上述上传投标文件不一致不能作合理说明,也无法合理说明解密异常原因。另根据你公司及上海新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上海新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系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事实有福建泓晟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州市委员会2019海交会证件设计制作服务类采购项目围串标情况说明》及本项目开标文件解密异常报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数据查询结果、《询问记录》《收款收据》、你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上海新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与上海新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且共同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你公司与上海新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项目内部识别码相同的行为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第一点中关于“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相同的”及第二点“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规定予以认定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145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90000*5=1450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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