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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19-00039 | 文号 | 榕财采[2019]55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7-24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19-00039 | ||
文号 | 榕财采[2019]55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7-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福州中大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804
我局收到福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关于提请市财政局采购办对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审查的函》(榕公地铁函[2019]21号),反映你公司参与了派出所采购办公家具及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CH[GK]2019001)合同包2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于
经查,福州朝海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的委托,对派出所采购办公家具及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CH[GK]2019001)组织公开招标,合同包2的采购金额为243450元。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2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政府采购合同》显示,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关于提请市财政局采购办对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审查的函》(榕公地铁函[2019]21号)、《福州市公安地铁分局关于要求限期交货的函》(榕公地铁函[2019]19号)、《合同》及你公司的《关于派出所采购办公家具及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是否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货的回复函》、《关于派出所采购办公家具及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是否履行合同的回复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本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明确表示停止履行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1217.25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43450元*5‰=1217.25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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