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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19-00052 | 文号 | 榕财采[2019]94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24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19-00052 | ||
文号 | 榕财采[2019]94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9-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六一北路420号(原东门住宅小区)3#楼06店面
我局收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串通情形的报告》,反映你公司在在参加闽江学院海洋学院无人机摄影测量系统采购项目(编号:[350100]FJGC[GK]2018040-1)的投标活动过程中, 存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系统判定与厦门市建仪建筑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财采[2019] 56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
经查,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闽江学院的委托,对闽江学院海洋学院无人机摄影测量系统采购项目(编号:[350100]FJGC[GK]201804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1200000元。你公司与厦门市建仪建筑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都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你公司与厦门市建仪建筑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项目内部识别码相同(即投标客户端序列号相同),且你公司对解密异常原因不能作合理说明。
上述事实有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串通情形的报告》及本项目开标文件解密异常报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数据查询结果、《询问记录》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采购文件表2“关于电子竞争性谈判活动的专门规定”中明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属于“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你公司与厦门市建仪建筑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项目内部识别码相同,属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第一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关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60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1200000元*5‰=6000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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