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77号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滨海新城综合医院和福州市妇幼保健院采购相关事宜说明的函》及《福州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反映政府采购项目标书编制相关事宜的函》显示,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自动发药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MH[GK]2019006)、福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一期建设工程层流净化系统项目(编号: [350100] MJGC[GK]2019006)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2]35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3月24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州市妇幼保健院自动发药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第7.2点“评标标准”规定“③商务项:3、投标人业绩情况:评委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近三年(日期以验收报告为准)由投标人在国内所完成的与本次招标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情况进行打分,每提供合同金额400万(含)以上的项目1份得1分,满分3分。无业绩或未提供任何业绩证明资料的本项得0分”,设定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中规定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合同包1、:为了确保各投标人真正了解对本次项目的实际需求、硬件所需的接口环境,投标人需要对本项目进行实地踏勘。……(3)现场踏勘完毕,采购人将已踏勘过现场的潜在投标人的单位介绍信作为备案;潜在投标人将经采购人确认盖章后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随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原件胶装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正本中,复印件胶装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副本中,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将现场踏勘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一期建设工程层流净化系统项目(编号: [350100] MJGC[GK]2019006)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第7.2点“评标标准”规定“③商务项:2、投标人业绩: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今,日期以合同时间为准)由投标人在国内所完成医院净化项目的业绩情况进行打分,每提供一份单项合同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的合格业绩项目的得1.5分,满分3分”,设定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滨海新城综合医院和福州市妇幼保健院采购相关事宜说明的函》、《福州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反映政府采购项目标书编制相关事宜的函》、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福州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回复政府采购项目标书编制相关问题的报告》、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妇幼保健新院一期建设工程层流净化系统项目情况说明函》、福建省闽鸿招标有限公司《说明函》(闽鸿复函2021-003号)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与企业的营业收入等条件紧密相关,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实质上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现场踏勘不是法定程序,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将经采购人确认盖章后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并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本机关对你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