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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_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_ 福州市财政局
索 引 号 FZ00111-0700-2022-00023 文号 榕财采〔2022〕102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9-13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FZ00111-0700-2022-00023
文号 榕财采〔2022〕102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9-1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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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236号(原化工路北侧)泰禾商务中心一区(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3#楼8层08办公
  你公司在“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东派出所加装电梯项目”(编号:[350100]FJSXZB[CS]2020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开标活动过程中,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与福州杰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2]89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的委托,对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东派出所加装电梯项目(编号:[350100]FJSXZB[CS]2020001)组织采购,合同包1采购预算金额:649393元。你公司与福州杰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都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采购活动。根据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即投标客户端内部识别码)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你公司与福州杰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客户端内部识别码相同。
  上述事实有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文件解密异常报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调查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的复函》及你公司《关于对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东派出所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答复说明的函的回复》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福州杰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项目内部识别码相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第30号)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3246.965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49393元*5‰=3246.965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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