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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23-00043 | 文号 | 榕财采〔2023〕139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16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23-00043 | ||
文号 | 榕财采〔2023〕139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3-10-1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福州鹏程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67号万达中心八层
我局收到采购人中国福建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下称“闽都创新实验室”)反映你公司在闽都创新实验室展厅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编号:[350101]JSGC[CS]2023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3〕125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4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3年9月6日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减轻行政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闽都创新实验室委托,于2023年5月2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金额为2400000元,6月5日组织磋商,6月15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目前,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的“二、技术要求”中“音频处理器”“功率放大器”“反馈抑制器”“无线手持话筒”部分的项8、项18、项29、项34、项35、项37、项38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进行响应时“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识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你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针对上述技术参数分别提供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VLS-0301;产品名称:数字音频处理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VLS-0301;产品名称:数字音频处理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VLS-635A;产品名称:专业功放系列)、《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VLS-0335;产品名称:反馈抑制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VLS-0213;产品名称:U段一拖二无线麦克风),前述五份检验报告均显示检测单位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
经查,你公司的《关于对政府采购事项调查通知书榕财采[2023]第jd1301号闽都创新实验室展厅建设工程项目答复说明函》显示,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对本次采购项目的“音频处理器”“功率放大器”“反馈抑制器”“无线手持话筒”部分的项8、项18、项29、项34、项35、项37、项38等技术参数进行响应时提供的上述检验报告不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另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调查核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关于福州市财政局(榕财采〔2023〕第jd1303号)核查检验报告的复函》显示,其未出具过上述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有闽都创新实验室《中国福建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闽都创新实验室)关于实验室展厅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编号:[350101]JSGC[CS]2023001)申请启动监督检查的函》、你公司《关于对政府采购事项调查通知书榕财采〔2023〕第jd1301号闽都创新实验室展厅建设工程项目答复说明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关于福州市财政局(榕财采〔2023〕第id1303号)核查检验报告的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VLS-0301;产品名称:数字音频处理器)等五份检验报告,该五份检验报告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核实,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五份虚假的检验报告,依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评分标准规定,获得了相应分数,并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鉴于你公司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1200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400000元×5‰=120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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