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附件下载: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_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_ 福州市财政局
索 引 号 FZ00111-0700-2024-00005 文号 榕财采〔2024〕15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3-04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FZ00111-0700-2024-00005
文号 榕财采〔2024〕15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3-04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07 10:33
| | | |

  当事人:福州鑫时尚家纺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福建蓝谷海工装备产业综合体B38栋

  我局收到采购人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反映你公司在防汛应急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1]RZZX[TP]2023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4] 2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1月22日未提出异议或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州招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预算金额为737066元,10月8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10月9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目前,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防汛应急物资采购清单”规定“6应急照明系统:……参数要求中第4、10、11点均(需提供市级或以上国家认可的具备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上带有CMA或CNAS标志)”以及“12◆鱼鳍式防洪挡板(核心产品)……参数要求中第1、2、3、4、5、6、7、8点均(需提供市级或以上国家认可的具备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应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上带有CMA或CNAS标志)”。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对上述谈判文件的参数要求‘应急照明系统’进行响应时提供了《检测报告》(编号:No.SQ2301028,样品名称:自动装卸灯塔(蜘蛛侠)),对参数要求“鱼鳍式防洪挡板”进行响应时提供了《检测报告》(编号:No.SQ2301025,样品名称:防洪档水板),上述两份检测报告均显示检测单位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向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函核实,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回复的《关于协助福州市财政局核查检测报告的复函》(粤质检函[2023]229号)显示,其未出具过上述检验报告。你公司出具的《政府采购事项调查说明函》也确认了,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上述检验报告不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3年防汛应急物资采购项目情况说明的函》(榕应急函[2023]82号)、福州招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防汛应急物资采购项目情况说明的函》、你公司《政府采购事项调查说明函》、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关于协助福州市财政局核查检测报告的复函》(粤质检函[2023]229号)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检测报告》(编号:No.SQ2301028)和《检测报告》(编号:No.SQ2301025),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核实,均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上述两份虚假的检测报告,依据谈判文件“14.2.2技术符合性 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情况2”中关于技术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规定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并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3685.33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737066元×5‰=3685.3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