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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24-00016 | 文号 | 榕财采〔2024〕53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29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24-00016 | ||
文号 | 榕财采〔2024〕5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5-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479(集群注册)
本机关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福州智慧水利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编号:[350100]SZZX[GK]2022001、[350100]SZZX[GK]2022001-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4〕44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受采购人福州市水利局委托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3月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二、评标 7.2评标标准”的合同包1“商务项”中设置“B2、投标企业资质状况评价-2 投标人具有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集成、信息系统安全运维、软件安全开发)二级及以上服务资质要求得1分”“B2、投标企业资质状况评价-3 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二级及以上(业务领域: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和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得1分”“B2、投标企业资质状况评价-4 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限内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得1分”“B2、投标企业资质状况评价-5 投标人具有SDCA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得1分”。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整改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发布的《信息安全服务规范(V1.1)》,申请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二级服务资质需提供“从事信息安全服务(与申报类别一致)3年以上,或取得信息安全服务(与申报类别一致)三级1年以上”业绩,招标文件设置“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集成、信息系统安全运维、软件安全开发)二级及以上服务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变相限制了供应商经营年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的颁证机构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根据《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符合性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三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2)已按照三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二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持有三级证书1年以上......”,招标文件设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二级及以上(业务领域: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和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作为评审因素,变相限制了供应商经营年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规定,招标文件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变相限定了供应商成立年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SDCA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是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颁发的证书,根据《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的规定,“软件服务商的企业基础条件包括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时间为大于2年”,招标文件设置“SDCA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设置了供应商成立年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财规〔2023〕30号) 中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1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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