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25-00004 | 文号 | 榕财采〔2025〕3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7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25-00004 | ||
文号 | 榕财采〔2025〕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1-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福州市乌龙江公园管理处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西三环路421号
本机关在处理“2024-2026年帝封江茉莉花基地日常管养项目”(项目编号:[350101]RJ[GK]2024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过程中,发现本次采购项目存在设置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4〕115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0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瑞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9月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为3651400元,分别于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于2024年10月18日组织开标。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2评标标准”中“商务项”规定“2、业绩1:根据投标人提供……由投标人自身所完成的或正在履约的与本次招标同类项目【包含:城市道路绿化养护或城市公园绿化养护的绿化养护项目】业绩情况……”“3、业绩2:根据投标人提供……由投标人自身完成的或正在履约的专项花卉展览、花卉氛围布置或莳花布置类业绩情况……”。“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中规定“附:帝封江茉莉花基地图纸(附件)”,“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一)工作内容及要求”规定“1、中标人负责帝封江茉莉花基地的茉莉花及其他绿化植物的养护、茉莉花采摘和销售、安保、环境保洁、水电及基础设施(含外围护栏)维护、水闸使用管理等工作,保证基地的正常日常运作……”及“(二)具体工作细则”规定“1、茉莉花养护及采摘作业要求:……每年向采购人无偿提供100公斤新鲜的且品相好的茉莉花、100公斤枝条优美的具有花苞的茉莉花枝条、10000盆扦插且长势良好的茉莉花盆栽,作为公益花艺活动使用……”。
你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答复中回复:
招标文件提供的“帝封江茉莉花基地图纸”显示,基地毗邻环岛路等道路,且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三、商务要求之5.4附件1:防台风措施:台风季节应做好树木的修剪工作,以尽量减少台风危害。对危树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风暴来临时,应将已倒伏而影响交通的树木及时处理。风暴后应及时疏通道路,修剪断折、下垂的枝条;将歪斜、倒伏的树木扶正”,因此要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项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履行有关。
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二)具体工作细则”规定“茉莉花养护及采摘作业要求:……每年向采购人无偿提供100公斤新鲜的且品相好的茉莉花、100公斤枝条优美的具有花苞的茉莉花枝条、10000盆扦插且长势良好的茉莉花盆栽,作为公益花艺活动使用……”,帝封江茉莉花基地承担了市花公益花艺活动茉莉花供应、市花文化宣传片拍摄、接待与重大检查等重要任务,代表福州市花名片,对投标人的花卉专项养护水平要求较高,专项花卉展览、花卉氛围布置或莳花布置项目,能够体现投标人应对大型花卉展览任务的花卉类植物的高质量养护实力。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关于“2024-2026年帝封江茉莉花基地日常管养项目”(招标编号:[350101]RJ[GK]2024001)项目的投诉事项答复的说明函》、你单位《关于闽榕茶业有限公司<投诉书>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1.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项目概况(采购标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具体工作细则”等内容,本次采购项目为帝封江茉莉花基地管养服务,涉及茉莉花养护及采摘、绿化养护、安保、卫生保洁、水电设施维护、水闸管理、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采购需求中并未涉及“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的相关工作内容。采购人在投诉答复中提及的招标文件附件“帝封江茉莉花基地图纸”中亦未体现含有城市道路,且“商务要求”中的“防台风措施”亦无法体现为该项工作是与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相关的工作内容。综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自身所完成的或正在履约的与本次招标同类项目【包含: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绿化养护项目】”设定为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中规定的情形。
2.经查,“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二)具体工作细则”规定“茉莉花养护及采摘作业要求:……每年向采购人无偿提供100公斤新鲜的且品相好的茉莉花、100公斤枝条优美的具有花苞的茉莉花枝条、10000盆扦插且长势良好的茉莉花盆栽,作为公益花艺活动使用……”,上述工作内容仅包含需向采购人提供茉莉花枝条及茉莉花盆栽,并未涉及花卉展览、氛围布置或莳花布置等工作内容。你单位在回复中提及的“帝封江茉莉花基地市花文化宣传片拍摄、接待与重大检查等重要任务”,经查询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项目概况(采购标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及“具体工作细则”等内容,均未发现涉及市花文化宣传片拍摄、接待与重大检查等需具备花卉展览、氛围布置或莳花布置的工作内容。综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自身完成的或正在履约的专项花卉展览、花卉氛围布置或莳花布置类业绩情况”设定为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中规定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财规〔2023〕30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1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