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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25-00015 | 文号 | 榕财采〔2025〕10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04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25-00015 | ||
文号 | 榕财采〔2025〕10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3-0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60号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反映,称在2024年辐射类监测技术支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1]FJJYCG[GK]2024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阶段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与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5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5年2月6日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减轻行政处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匠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1250000元,2024年9月20日组织开标。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签到表》显示,你公司与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即投标客户端内部识别码)、MAC地址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你公司与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内部识别码、MAC地址均相同。
另向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核实,其《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的复函》显示,不同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一致,即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会导致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亦是一致。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辐射类监测技术支持服务项采购事项有关情况的函》、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调查的复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阶段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MAC地址均相同。经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会导致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亦是一致。因此,你公司与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项目内部识别码相同,你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第一点第(二)项第1点的规定,你公司与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625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250000元×5‰=625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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