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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实行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备案制

发布时间:2018-02-23 来源:财政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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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市医保局出台《关于印发福州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简化办事流程,实行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备案制。在材料审核无误、协商谈判一致后,市医保中心将与申请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协议向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提供虚假备案登记材料的,市医保中心将取消其签约申请资格,已定点的医药机构将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于一年考察期内发生违规行为的,将视严重程度分别作出责令整改、暂停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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