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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6 来源:福州市财政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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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范运作,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 号)等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印发《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设立、审批、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激励约束、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促进福建省基金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含母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及以下层级基金),即福建省各级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进行运作。  

  (二)设立程序: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基金设立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基金组建方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具体负责设立基金公司、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等工作,会同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拟订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等,做好基金的各项筹建工作。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选择基金管理机构,要综合评估团队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等,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要按规定程序遴选符合条件的托管  机构。  

  (三)职责和分工: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会同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地方金融监管、审计等)贯彻落实本级党委、政府有关决定;基金管理机构(含基金公司)具体负责基金日常管理、项目投资、资金保管和使用、收益分配、清算等事宜。  

  (四)运作和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20%。  

  (五)评价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地方金融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调整出资、优化投资方向、基金退出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依据。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在“信用福建”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同级政府在同一行业或领域不重复设立基金。同一行业领域已设立多支目标雷同基金的,要在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  

  (二)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认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对政府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当年政府出资额应纳入当年度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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