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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6 来源:福州市财政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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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福建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制订《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实现基金投资政策目标及资金安全,提高基金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防范运营及财务风险,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含母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及以下层级基金),即福建省各级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部门筹集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国有企业设立的投资基金参照《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评价要求:绩效评价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统筹实施、激励约束”基本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基金的绩效进行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应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按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评价类型: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基金设立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事前绩效评价;每年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基金到期后,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全面、综合的整体绩效评价。事前绩效评价、基金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三)评价内容:事前绩效评价,主要评价设立基金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基金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基金的政策性、合规性、业绩性,以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内容。  

  (四)指标体系:基金设立时,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要出资人根据基金政策目标、投资领域、募资难度、投资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等不同情况,参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具体编制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并合理确定分值权重,一级指标应包括政策性指标、合规性指标和业绩性指标。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百分制)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划分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 分为良、60(含)—80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  

  (五)结果应用。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调整出资、优化投资方向、基金退出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依据,并与基金管理费支付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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