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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福州:以实际行动落实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4-05-28 14:35   监察局浏览次数:14字体大小:[][][] 404错误页面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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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福建省福州市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强化各级党委(党组)尤其是一把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福州市纪委积极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围绕落实主体责任,福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不断强化“一岗双责”意识,特别是在做好分管行政工作的同时,积极深入到分管部门和所联系的县(市、区)检查指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年初,福州市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逐项进行分解,并明确各自责任。2013年分别向12个县(市、区)和73个市直部门(单位)下达了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意见,明确了4个方面共55项具体任务。同时,市纪委积极协助市委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各项部署,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之间联系沟通、情况汇报、工作协作机制,全年共召开7场专题会、5场工作推进汇报会和3场不同类型现场会。

在责任制检查考核方面,2013年起,福州市改进考核办法,突出考核重点,强化日常考核。他们出台《福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对领导干部评价则主要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挂钩。2013年底,由市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分别带队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考核,同时注重检查考核结果的转化运用,特别是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落实主体责任要务实。福州市委坚持有的放矢,把狠抓作风建设当作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着力突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促进了全市干部作风转变和服务环境优化。全市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文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对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此外,全市成立了由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效能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督查组,深入重点区域开展作风专项督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2013年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2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实名通报18起典型问题,处理206人,其中给予21人党政纪处分。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福州市委在履行好自身主体责任的同时,还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使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

在组织案件查办方面,市委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突出主业,坚决排除干扰和阻力,更加有效地反对腐败、惩治腐败,同时发挥执纪执法机关联席会议的作用,增强重大复杂案件的突破能力。

在工作保障机制方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经费等后勤保障,对纪检监察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解决,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承担起、履行好监督责任。

      《中国监察》2014年第10期刊发,作者:林丽敏  王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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