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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30 来源:外事侨务办公室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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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事〔2007〕2159号)和《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提高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榕财贸〔2012〕5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补贴对象:1969年12月31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归侨退休职工(含干部和工人)和归侨离休干部。

  二、补贴标准:2012年7月1日前,每人每月补贴60元;201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三、开支渠道: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归侨离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即: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列离退休人员费用——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确因单位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放生活补贴的,由困难单位每年度按照隶属级别关系,向当地侨务办公室申请补助,侨务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专项经费,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经费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到人。

  四、审批程序:由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归侨离退休职工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福建省归侨身份证明书》。原工作单位审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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