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单位政府信息报送公共查阅场所工作情况的通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4-11-03 15:33

市直各有关单位

  政府信息公查阅场所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推进工作,近期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对市直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报送工作与往年相比有很大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政府信息报送市档案馆情

  据统计,截至2014年10月10日,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已累计接收、保存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共36318条(份),其中:2003年至2013年产生的政府公开信息33246条(份),2014年1—9月产生的政府公开信息3072条(份)。报送工作做得比较好的有市政府办公厅、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民政局、旅游局、公安局等单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应报送的政府信息未全部报送。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一些市直单位应报送的政府信息未全部报送。今年1—9月,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218条(份),但市档案馆只接收到3072条(份),还有146条(份)未报送。未全部报送单位主要有卫生局、外经贸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税区管委会经委、市容管理局等。

  2.未及时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8〕58号)要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的部分文件存在超期报送的现象,如市物价局、海洋渔业局。

  3.未按规范要求报送政府信息。一是部分单位报送的政府信息不是正式文件,没有发文机关的红头标识,未加盖公章,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如市民政局、司法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管委会部分文件未盖章市交通委部分文件直接从网页打印,不是正式文,无红头标识。二是部分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交接文据》编制不规范,尤其是索引号格式不规范公务员局、计生委、知识产权局的交接文据索引号不规范;供销社、外侨办交接文据无索引号;卫生局今年文件的索引号跳过1—9号直接从10号开始编号;物价局所有交接文据的索引号均手动涂改过;市交通委实际报送的文件顺序与索引号顺序不一致。三是部分单位《政府公开信息格式单》编制不规范,存在政府信息“六要素”不索引号手工涂改、文件标题出现乱码等问题。如地税局、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格式单无内容概述;科技局文号出现错别字和乱码;粮食局、国资委、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税区管委会等单位格式单的概述内容错误或乱码。四是电子版政府信息报送不规范,PDF文件名命名混乱及出现乱码,电子版PDF文件无红头标识。如物价局电子版PDF文件名命名混乱;市交通委所有电子版PDF文件均无红头标识;市体育局大部分电子版PDF文件无红头标识;市药监局、园林局、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电子版PDF文件无红头标识。

  三、整改要求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法定职责。我市已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政府信息报送公共查阅场所工作也是考核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切实履行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的职责与义务。

  2.要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8〕58号)明确的报送内容、时限、要素、格式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一份政府文件原则上应转换为一份PDF电子文件报送,如该文件有附件,应与正文合并转换为一份PDF文件再报送。同一个单位的电子版文件命名方式应统一,可全用索引号命名,或全用文号命名。

  3.市档案局作为负责管理市本级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各公开单位报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畅通交流沟通渠道,组织必要的培训,进一步明确报送工作的具体要求。要及时反馈工作动态,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各单位政府公开信息报送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效能办、市监察局、市数字办及各相关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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