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1-1500-2010-0012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0-12-28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247号
- 发布日期: 2010-12-28
- 有 效 性: 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属耕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2、属园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60%补偿。
3、属林地、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40%补偿。
4、属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5%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临时使用耕地1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临时使用耕地超过1年且在2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
2、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征地时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土地,需交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按照省重点办《关于福建LNG站线项目输气主干线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06〕48号)议定的意见执行,其标准为:耕地2000元/亩;其它土地1000元/亩。
请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做好征地工作,并将征地补偿款及时发放补偿到位,以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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