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1500-2010-001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0-12-28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247号
  • 发布日期: 2010-12-28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榕政办〔2010〕247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0-12-28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属耕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2、属园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60%补偿

  3、属林地、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40%补偿

  4、属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5%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临时使用耕地1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临时使用耕地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耕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

  2、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征地时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土地,需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按照省重点办《关于福建LNG站线项目输气主干线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06〕48号)议定的意见执行,其标准为:耕地2000元/亩;其它土地1000元/亩。

  请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做好征地工作,并将征地补偿款及时发放补偿到位,以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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