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我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依据、执行标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
执行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要求。
二、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两用燃料汽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2017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不含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不含轻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三、外地转入的机动车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转入本市的所有车辆须符合“国Ⅳ”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Ⅳ”排放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要求。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国产车辆排放标准出现“机动车环保网”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整车公告”上的机动车公告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时,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整车公告”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进口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查询中的公告信息为准。
(二)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发布新的标准公告,按新标准公告执行。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榕政〔20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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