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300-2017-001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7-08-0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福州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7〕1736号
  • 发布日期: 2017-08-0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福州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榕政综〔2017〕1736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7-08-05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福州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一)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建筑饰面石材、落后产能、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政策,对钢铁、水泥行业实行阶梯电价,通过电价机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无序发展,促使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推进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柴等电能替代,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减少大气污染。积极落实输配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电力消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局

  (二)贯彻落实水电生态电价机制。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照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水利局、环保局

  (三)贯彻落实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对安装运行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发挥价格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环保局

  (四)优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从严控制城市燃气公司输配费用,降低城市燃气企业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使用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购入成本与销售联动的价格机制,及时合理调整天然气价格。对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的灵活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

  (五)实行非居民差别水价政策。2017年底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政策。2020年底前,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建委、水利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适时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减少水污染排放量促进水污染防治。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要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成本、污染治理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财政奖补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建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

  (八)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前,按照现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征收排污费,鼓励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九)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政策。严格落实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政策。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十)贯彻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政策。根据我市水土环境治理现状,合理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有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或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收费标准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二、促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十一)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城市和有条件的镇要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征收;农村地区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缴纳保洁费。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推进垃圾处理费委托自来水企业代收工作,提高收缴率,促进增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城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实施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价格政策。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尽量降低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十四)强化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收费监管,开展工况法收费情况调研,加强政策指导,规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实现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政策全覆盖,促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促进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三、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

  (十六)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扩大政策。根据“环境有价、使用有偿”的指导思想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十七)贯彻落实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密切关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市场发展情况,督促落实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局

  (十八)根据市场发育情况,按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适时逐步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生态产品交易价格监测。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局

  (十九)加强景区门票及配套交通运输价格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充分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时,对环保观光车票价予以适当政策支持,促进节能减排,保护景区生态资源。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建委、旅发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实施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积极贯彻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价格政策,更好地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消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财政局、建委、交通委

  四、保障措施

  (二十一)配合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价格改革进程,加大生态环境价格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相关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为推进福州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二)加强跨部门、跨层级执法协作。加强与相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工作沟通,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之间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对影响生态环境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城管委、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建委

  (二十三)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从快、从严处置涉及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价格举报投诉,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的价格监督。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四)充分考虑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对定价成本的影响,发挥价格成本监审职能作用,对涉及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的成本监审项目,加大监审力度,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供价格决策依据。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五)发挥价格认定职能作用,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标的及时进行价格认定。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六)推进价格争议调处纳入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积极调解处理环境资源价格争议纠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法院、司法局、环保局

  (二十七)强化监督管理。督促收费单位加强资源有偿使用费用的监管,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擅自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所需资金专款专用。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宽容失误,又严格纠错,积极依法预防和惩处超越底线、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实施绿色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机制促进福州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经验和成果,加强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督查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有效的改革举措和成功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可行的举措,要及时调整,提出相关建议。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大绿色价格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福州市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好声音和正能量,引导市场预期,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合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政府新闻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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