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300-2020-0003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0-05-0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贸区福州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20〕89号
  • 发布日期: 2020-05-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贸区福州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综〔2020〕89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5-09 10: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自贸区福州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57

      自贸区福州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省政府《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省政府《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自2019121日起,在自贸区福州片区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统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二)清单管理

  本次“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涉及中央层面设立的523项和地方层面设立的1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上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许可事项(中央层面设定13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由自贸区福州片区内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推送至省、市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许可事项(中央层面设定8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大数据委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省、市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至平台自行查询获取信息,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确需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事项(中央层面设定60项,地方层面设定2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省级部门,根据国务院部委及省级部门贯彻落实意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及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中央层面设定442项,地方层面设定9项):(1)下放审批权限。对可自贸区福州片区有效承接且便捷高效实施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委托给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区。(2)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3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4)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便利企业自主决策。

  三、工作分工

  (一)具体改革事项细化管理

  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工作要求及国家部委、省级各相应主管部门推出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针对本部门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市发改委(市审改办负责推动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事项网上审批工作

  1.对已授权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负责更新网上审批系统,落实“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工作。

  2.对未授权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的市级及市级以下审批权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后的办事指南录入福州市政务清单管理系统,并由市级及以下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审批口径落实“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工作。

  (三)部门间信息归集共享

  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明确涉及改革的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对应关系。自贸区福州片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要指导企业统一使用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用语登记,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省、市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收取,并部署落实好相关经营许可办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省、市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加快完善自贸区福州片区范围内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的及时归集和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中“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动认领,逐项梳理,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一一列出所有改革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及举措,相对应的各市级、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对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市审改办、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推进自贸区福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支持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要做好福州片区权限内改革所涉及审批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评估试点情况,扎实推进改革试点。

  )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宣传媒体做好自贸区福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接抓好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业务人员对改革的认识和业务执行能力,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自贸区福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自贸区福州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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