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0-1300-2022-0008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9-0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文字号: 闽政地榕〔2022〕41号
- 发布日期: 2022-09-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融政综〔2022〕16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受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10.00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江镜华侨农场国有其他农用地10.005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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