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000-2011-0007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1-09-1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23号
  • 发布日期: 2011-09-1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通知
榕政综〔2011〕123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1-09-19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1992年11月2日,市政府核定公布盘石山遗址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公布了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考古勘探和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及保护范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范围保护范围为:盘石山遗址核心范围(详见附图)。希望遗址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盘石山遗址核心范围图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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