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000-2019-0003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04-1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9〕116号
  • 发布日期: 2019-04-2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
榕政综〔2019〕116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04-22 11: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营商环境,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卫生计生领域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7〕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社会力量办医高质量发展 

在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透析、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土地优惠政策支持

(一)本市每年统筹安排若干个医疗项目用地,经市项目用地协调小组审定后,用于社会力量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资源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经市卫健主管部门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供地: 

1.投资项目弥补我市综合医院布局或学科空白点,或者举办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我市急需的专科医院; 

2.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40%(由市发改委审核举办者的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3.举办者应当具备三级医院管理能力,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是国内三级甲等医院或国际知名品牌的医疗实体; 

(2)是国际知名医院管理集团; 

(3)是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 

4.根据医疗市场供求情况,承诺提供不低于50%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办公楼、厂房、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医。由社会力量向属地卫健部门提出申请,上述房产的建筑、消防安全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合格报告,卫健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消防部门进行联审后,可将上述闲置房产调整为办医使用,举办医疗机构。 

(三)在仓山、晋安、马尾、长乐等中心城区优先引进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高、精、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鼓楼、台江两区所涉及的二环内区域不再新办社会力量医院。 

(四)实行优惠地价。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质的,可以采取划拨形式供地,划拨地价按同级别住宅基准地价扣除规费部分、征迁成本二者择高确定。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对地面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后收回。 

对新办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申请的协议出让项目,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根据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综合确定;综合成本按片区统筹计算;租赁价格按照出让价格标准及租赁年限折算确定。 

为降低投资成本,社会力量投资的医疗项目出让(租赁)年限可按需设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最高出让年限。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基层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团化、品牌化的连锁式社区诊所,积极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争取连锁诊所内设1-4个诊疗科目、设置全科医疗科目相关政策,建立完善连锁社区诊所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机制。取消诊所、门诊部规划数量与布局限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基层医疗资源结构体系。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一)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优秀博士符合“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给予30万元人才配套补助,分三年等额发放。所需经费按纳税地归属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公立医院(不含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应聘的,鼓励聘任期间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省里有关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今后招收、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事代理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扩大与台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鼓励台港澳地区医师来榕执业,允许其在榕参加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并鼓励医疗机构予以聘任。 

(四)全面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管理。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逐步带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梯队建设。执业医师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时间,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拟多点执业医师在不影响第一执业机构的工作和业务情况下,应当在征得第一执业机构同意,履行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后,开展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第一执业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申报科研项目 

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立项科研项目可获得财政资助,科研成果可申报科技奖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要安排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 

(一)优质医疗机构专项补助 

1.凡获评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对社会力量新办(新晋级)的500张床位以上三级综合性医院,由市财政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社会力量新办(新晋级)的综合医院获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会力量新办(新晋级)的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专科医院获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床位补助 

社会办医疗机构,属于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按以下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助: 

1.非营利性三级专科医院,新增床位的,按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实际增加数量给予每张床位5万元的补助; 

2.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床位达到200张以上的,按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数量给予每张床位10万元的补助。 

社会办医疗机构,属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 

以上各类获得补助的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补助。已落地福州的医疗机构发生更名、转接、移交等行为的,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床位不纳入上述床位补助范围。 

(三)购买服务补助。健全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助。 

(四)在用水、用电、用气上,实行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同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社会保障政策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经办机构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规定予以报销。医保、人社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及时结算。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 

八、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 

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加入医疗联合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医联体成员单位相同政策待遇。通过对口帮扶、托管等方式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远程就诊、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一系列合作与融合。探索“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与渠道的建立。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 

九、建立“一企一策”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稳定发展 

在全面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形势和需求,一事一议、靶向施策,结合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于能够瞄准医学前沿、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其学科能够填补我省临床医疗专科空白的三级甲等医院实行“一企一策”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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