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18-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01-0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8〕14号
- 发布日期: 2018-01-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415号)精神,决定对应取消2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8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以上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照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取消事项涉及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福州管委会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福州市对应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福州市对应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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