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22-000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3-1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22〕59号
  • 发布日期: 2022-03-2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22〕59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03-21 09: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福州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省会城市辐射带动力,全力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福建省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作延续提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分为市级总部企业和县(市)区总部企业。市级总部企业按照本通知执行,县(市)区总部企业按照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政策执行。

(二)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在符合第(二)项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含下属一级控股子公司,下同)3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1级(甲级)或1级(甲级)以上资质,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3.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5.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6.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7.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8.其他行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四)省政府直接投资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省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

1.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连续三年,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下同)子公司在福州市域内每年新增投资5亿元(含)以上;

3.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五)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我市新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大型中央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子公司;省数字办当年度公布的我市“独角兽”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新引进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认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

(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扶持政策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按照第一点第(四)项认定的总部企业仅享受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1.开办补助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晋级奖励

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用地支持

总部企业新建办公大楼的,所需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出让底价原则上以不低于基准地价、市场评估价确定。项目在履约监管期间应整体自持,不得对外销售。履约监管期限届满后可分割销售,最小分割单元应符合商务办公用房相关规定。

总部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同步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年地方贡献不少于1200元/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监管期限6年。地方贡献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标准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或等值资产)补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人才激励

(1)总部企业年收入4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50万元以上的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总部企业参加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具体细则由市医保局牵头另行制定发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6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办公用房补助

职能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人才激励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人地方贡献奖励和子女入学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达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四、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依据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

(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81号)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2021年前已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尚未兑现扶持奖励政策的,可继续按照本通知执行。已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引才奖励的人员,继续兑现剩余补助,年限到期自然终止。

(三)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企业。

(四)本通知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除人才激励政策外,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贡献额。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更名等的,不按本通知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六)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务移往福州市外或迁出本市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取得的奖补资金。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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