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22-0018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12-31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榕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规〔2022〕10号
  • 发布日期: 2023-01-1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榕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规〔2022〕10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1-19 15: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榕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榕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对台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20号),大力促进榕台农业融合发展,积极打造台农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结合福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化试验区产业融合。加强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试验区产业合作,重点支持台农台企做大做强水产、畜牧、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竹木花卉等我市七大特色产业,并开展种业、农产品加工、数字农业、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合作,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加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基地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基地一次性给予市级叠加补助5万元。台资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带动农户数量按认定标准的80%计算,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对已获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鼓励台资农业企业申报福州市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台企科技水平。鼓励在榕台企申报各类农业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在榕台资农机企业联合开展适用现代农机具、林业机械、渔业装备等研发创新,产品同等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符合条件的台企水利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可推荐纳入省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指南及产品目录、统一发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园区支持力度。推进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永泰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果蔬)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纳入全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建设。对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生产用电优惠。对园区内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损毁的农田基础设施予以修复补助。进一步建立健全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评价体系。对在全国同类园区考核评比中排名首次进入前三位的,给予台湾农民创业园5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同类园区考核评比中排名首次进入前三位的,给予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人才双向交流。扩大榕台农业人才交流培训,台胞在榕从事农业生产,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训、农村电商主播培育等涉农培训。鼓励榕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农业人才双向交流。符合条件的在榕台胞可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支持设立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基地,开展两岸大学生农业教学实践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农业品牌建设。鼓励台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榕台资农业企业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鼓励参加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同等享受财政补助。积极鼓励农业台企参加各类展销展示。涉农展会可优先安排部分展位供有意愿的台企参展,同等享受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乡建乡创合作。支持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乡村产业培育、文创等乡建乡创项目建设,借鉴台湾地区社区营造、陪护式服务等有益经验,培育出一批促进乡村振兴的合作样板项目,推动榕台两地互学互鉴。优先将榕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纳入乡村振兴试点村、星级村等项目库中,予以保障支持。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名城委、市文物局、市台港澳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榕台种业创新。鼓励在榕台资种业企业参与榕台农业优良品种合作交流、联合育种攻关和商业化育种研发。支持县(市)区、台创园、融合园对台资种业企业的种业创新研发给予适当补助。符合条件的台资种业企业优先享受农业种业创新发展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保障合作项目用地。在榕台胞和台企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若无法续租的,应保障其享有合法退出的权利。在榕台胞和台企发展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在榕台胞和台企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金融保险服务。支持在榕银行为在榕台资农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向台胞台企推出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林权、茶果园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结合台胞和台资农业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加强产品创新、拓宽服务渠道,提高信贷审查审批效率,有效满足信贷需求。推广“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拓宽台企台胞征信查询产品应用范围,不断提升对台征信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台资农业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在榕台企台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通关检疫环境。鼓励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支持进口企业建设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优先开展自台进境种苗查验,促进货物快速通关。

责任单位:榕城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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