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23-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1-16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2023-01-2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规〔2023〕3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1-29 09: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和传承“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充分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招商工作,持续推进全市16条重点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壮大产业集群,提升产业质量,助力福州市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和支持中国政府的对外政策;

(二)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三)关心支持福州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在相关领域和产业有较大影响力;

(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户资源。

招商大使在以下人员中聘请:

(一)曾担任厅级以上领导,省级或全国性国内外商协会会长;

(二)大专以上院校高层管理人员,院士、国内外科研、科教机构、知名专家及学者;

(三)国内国际各板块上市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知名侨商和港澳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金融、法律、投资等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瞪羚、单项冠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自身应在福州有项目投资或曾成功地为福州招引过大项目、好项目(全市招商项目认定标准)。

招商顾问单位在以下机构中聘请:

(一)县(市)区级以上政府相关机构、商协会;

(二)本科以上院校;

(三)国内外知名科研、金融、法律、投资等机构和重点企业。

招商顾问在以下人员中聘请:

(一)曾担任过处级以上领导,县(市)区以上商协会会长;

(二)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金融、法律、投资等机构高层管理人员、重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聘请程序

(一)招商大使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招商大使的推荐工作;

2.市招商办负责对上报的招商大使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市外事办、市侨办、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意见后组织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进行联合会商,共同研究,形成初步建议名单;

3.市招商办将初步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向招商大使颁发聘书。聘书颁发工作由市招商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招商办推荐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

2.市招商办负责组织对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进行初审,并征求市外事办、市侨办、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意见,形成初步建议名单报市招商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提请市招商办主要领导审定;

3.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名单经市招商办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招商办名义颁发聘书。聘书颁发工作由市招商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聘期与解聘  

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聘期为两年,实行一年一考核,聘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分别予以续聘;但自主要求解除聘请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予以续聘。

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解聘,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一)违纪违法或其它行为受到追责处理的;

(二)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本人因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提出解除聘请申请,招商大使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经市招商办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四)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信息的;

(五)其他不符合聘请要求的情形。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为我市招商引资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参与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会商,对招商项目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

(二)宣传我市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政策和优势项目,积极组织各地客商、意向投资商,尤其是500强企业等大型跨国公司来榕考察、洽谈、对接项目,每年至少邀请5人(次)以上境内外客商来榕考察;

(三)积极引荐、提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机构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四)每月定期保持沟通联络,经常提供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移等方面的动态、信息,每年至少提供5条有价值的境内外投资信息。

第六条 主要权利

(一)受聘后,招商大使由市政府颁发聘书,招商顾问单位和招商顾问由市招商办颁发聘书,并一次性给予咨询费人民币2万元;

(二)经招商顾问单位负责人和招商大使、招商顾问本人同意且市招商办审核后,市招商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对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三)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特邀嘉宾待遇;

(四)分享市招商办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福州市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资料;

(五)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由我市组织共同前往外地招商的,或受我市邀请,带客商来我市招商考察的,其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我市保障;

(六)对引荐、协助推进洽谈并最终落地项目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由市招商办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县(市)区指派部门具体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邀请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来榕考察,参与我市重大活动等;

(二)整理、汇总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意见建议和提供信息;

(三)协助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在榕开展的助力福州经济调研等活动;

(四)协同做好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考核工作;

(五)负责日常联络、协调、费用申报、报销等保障性工作。

第八条 经费保障

(一)由我市组织共同前往外地招商或受我市邀请带客商来榕参加招商活动的,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其差旅费用由市招商办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招商顾问一次性咨询费由市招商办审核后,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福州市招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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