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0800-2019-000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02-02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9〕26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9〕26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02-12 10: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文〔2018337号)要求切实做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优化调整后的112个省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保留事项101项,新增11项)承接工作,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试验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统一工作部署,优化调整授权自贸试验区事项,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在《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承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5379号)制定的承接分工方案基础上,按照新一轮省级授权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调整清单,落实责任分工。 

  二、承接办法 

  按照确有需要又能有效承接的原则,继续按榕政综〔2015379号文原承接省级事项的分类口径,对此次调整授权的112项省级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分类承接: 

  第一类18,继续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直接承办(详见附件1); 

  第二类31,继续由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出具行政许可证书(详见附件2); 

  第三类52,继续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各办事处以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名义实施,由办事处所在区(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科局具体承办(详见附件3); 

  新增的11,按照第一类承接口径办理,即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承接,分别由管委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综合监管和执法局(知识产权局)、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局承办(详见附件4)。 

  三、保障措施 

  (一)确保承接方案的顺利衔接。市直各相关部门,仓山区马尾区、福清市政府,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要继续按照榕政综〔2015379号文的工作要求,及之前各县(市)区制定的具体承接工作方案的分工,针对调整的112项省级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有效承接,监管到位。 

  (二)其他事项。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榕政综〔2015379号文由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的省级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不在本次优化调整的112项事项目录内的,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原承接的市级、县(区)级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仍按榕政综〔2015379号文的规定实施。 

  附件: 1.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承接的18项省级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承接的由市直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31项省级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办事处承接的52项省级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4.新增加的11项省级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责任分工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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