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2701-2019-0002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02-2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9〕52号
  • 发布日期: 2019-03-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综〔2019〕52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03-07 10: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在推动我市经济增长、稳定就业、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工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021年12月31日前,将工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上调至500万元,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对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继续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常态化公示。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助力企业成长 

  (一)鼓励企业提升规模。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升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纳统申报工作。对当年提升规模及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0年入库培育企业2000家,新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以上。对经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促进企业融资 

  (一)加大小微企业信贷供给。推动在榕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定向降准等央行货币政策,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为中小企业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可及性。落实《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对于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增加的金融机构,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将有限的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服务“小微、三农”企业,加强“大客户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低于50%、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含)以下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月末平均比例高于70%、当年最大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之比控制在2%”等考核评价,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投向中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发挥已组建完毕的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考核机制,适当提高运作风险容忍度,大力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对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在榕保险机构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发挥保险的增信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快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续贷通”等续贷系列产品,切实帮助小微企业获得持续资金供给,降低转续贷财务成本。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在榕银行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的综合资信情况,创新各类信用类贷款产品,包括推广税易贷、助保贷、科创贷等产品,推广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质押类贷款产品,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引导金融资源通过债权、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设立高新区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贷款产品。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充分发挥福州华侨母基金、福州紫荆海峡科技产业投资母基金、市技术改造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加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实现企业“零成本”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创新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模式,加快建设市“产融云”平台,积极与省平台对接,开展线上线下对接,提高对接效率。健全省、市、县(区)三级产融合作工作机制,分层级、常态化、多形式举办产融合作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对接会,统筹市相关专项资金对产融合作对接会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提供中小企业不动产权属登记高效服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实施办法,提升涉企不动产登记服务,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与银行合作,推广系统直连便民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企业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服务。为中小企业办理建设项目验收提供高效服务,受理后限时办理,推动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创业创新 

  (一)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小企业创业基地、楼宇产业园、特色产业镇、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其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大力开展职工创新活动,支持建设职工创新创业广场。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中小企业两化融合发展。鼓励中小工业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列入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3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该企业地方级税收收入中解决,由税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负责兑现。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企业服务 

  (一)提供优质服务,建立“一企一议”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方面,经市政府认定的销售、研发、运营等职能型总部实际税负较低的企业,应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在税收征管方面给予支持。在企业用地保障方面,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出让底价。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基础设施上云、设备产品上云、业务应用上云,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进行奖补,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该奖励可与市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即享受“上云上平台”奖补的企业当年度仍可申请其他惠企资金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支持工信部认定的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对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考核评价前10名的平台,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政企直通车”建设。依托市“12345”平台,加大“政企直通车”的建设和推广力度,引导中小企业通过“政企直通车”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诉求办理机制,持续提升平台使用率和问题办理率,尽快实现市、县(区)“政企直通车”并与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智慧福州”管理中心、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市场开拓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组织5家以上(含5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该政策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定期征集发布《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有效期三年。建有的市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将项目使用产品目录库《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进行对接。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人才引进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突出“高精尖缺”,大力支持省引才“百人计划”和市“五个一千”人才行动计划。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按照省发放资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补助;加快推动“闽都英才”培育工程实施,鼓励和支持优秀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人才申报我市科技领军人才、企业领航人才、重点产业优秀人才、现代服务业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人才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政策支持。按照企业家(创业者)、技术工匠等分类培训中小企业人才,提升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内资企业。加大柔性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力度,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聚集培养人才作用。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协、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坚持“以用为本”,充分统筹资源,建立精准度高、前瞻性强的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一批特色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和企事业人才“小高地”。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升“闽都英才卡”等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完善人才“论谈”系列活动,健全“人才+项目+资本+服务”常态对接机制,吸引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强化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开展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获得感。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结合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开展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及其他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其他 

  (一)本政策与已出台的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二)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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