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0-3000-2018-0007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07-31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撤市设区五年过渡期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8〕253号
- 发布日期: 2018-08-08
- 有 效 性: 有效
长乐区政府:
为支持长乐撤市设区后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17〕282号)和《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撤市设区后机构变更等问题的通知》(榕委〔2017〕66号)精神,按照过渡期内长乐区既得财力不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与五城区享有同等待遇的基本原则,现就长乐区五年过渡期内的财政管理体制通知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方面
1.实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市本级不参与税费分成,财政收入全归长乐区。长乐区继续执行省定原收支基数。
2.福州市与长乐区共同投资建设的滨海新城大数据产业园,园区各项收入全留,福州市不参与分成。
3.临空经济区纳入滨海新城统筹规划建设,经济区内产生的税费收入,市、区按照 50%:50%比例分成。
4.根据福建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9日对《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福州新区发展有关问题的请示》(榕财预〔2017〕72号)的函复,同意从2017年起5年内,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长乐撤市改区后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不予集中。
5.长乐撤市设区后,居民享有的教育、医保、社保等待遇与五城区标准相同。改区后涉及居民补贴提高标准部分的新增支出,由市级承担50%,其余由长乐区自行承担。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市级垫支资金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缴。
二、政府性基金方面
1.滨海新城和临空经济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由市里统筹安排其土地收储成本和开发建设资金。
2.除滨海新城和临空经济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外,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归长乐区所有,长乐区相应承担其土地收储成本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鉴于长乐已撤市设区,市级原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直接管理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等四县(市)财政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1〕121号)统筹的长乐土地出让收入,今后不再集中统筹安排。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事项
1.上述市对长乐区五年过渡期财政管理体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通知相关内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今后如遇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由市财政局负责,对长乐区财政管理体制政策作相应调整完善。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