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3000-2021-0003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1-07-12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政〔2021〕6号
  • 发布日期: 2021-07-1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榕政〔2021〕6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07-13 09:32

  为确保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及相关配套活动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在活动举办期间,对我市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2021年7月16日0时至2021年7月18日24时。

  二、管制区域: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马尾区行政区域内。

  三、管制对象: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管制时间、管制区域内飞行、升放本《通告》第三条列明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五、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六、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巡查和检查,并建立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监管信息的协同通报机制。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由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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