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2701-2018-0003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04-20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城区环卫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8〕92号
  • 发布日期:2018-04-2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城区环卫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8〕92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04-27 1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调动环卫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提高环卫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根据《社会保险法》《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城区环卫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劳动年龄段环卫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根据《社会保险法》《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企业、职工必须依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洁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为劳动年龄段环卫工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个人缴费规定比例(单位缴费基数的18%、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提高环卫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于已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环卫工人,与保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对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环卫工人予以适当倾斜

  针对环卫工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问题,为调动他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采取以下“前补后延”措施:

  1. 前补:政策性补缴。环卫工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有符合国家政策或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政策性补缴手续。具体为:环卫工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可申请政策性补缴;环卫工人在从事环卫工作前,有被原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可提供职工原始档案及解除劳动关系材料申请政策性补缴;1997年12月以前已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办理一次性补足15年。

  2. 后延:往后延长缴费年限。环卫工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如仍被保洁企业聘用,聘用期间由保洁企业和环卫工人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和规定缴交比例续缴。如未被聘用,环卫工人养老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或终止。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的环卫工人给予补贴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环卫工人给予一定补贴,由保洁企业将为环卫工人用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以现金补贴方式直接发放给其本人。

  四、探索建立委托代理方式为环卫工人缴费

  由市人社局配合市城管委,在新一轮招投标中,把环卫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人工费用单列,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项目业主单位缴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源头上确保“应保尽保”、按时足额缴交。

  五、加强普法宣传和监督检查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保洁企业普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知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由市人社局联合市城管委定期对保洁企业环卫工人参保情况进行检查,将未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洁企业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禁止进入我市下一轮招投标。市人社局、市城管委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电话:83341202,市城管委环卫处人事科电话:83357434),接受社会监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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